民法典对公证处如何证明法定继承人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公证处证明法定继承人的,需要法定继承人提供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处认定丧失继承权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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