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署运输合同的情况下,若货物发生了损失,我们通常会认为,这是由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
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某些无法避免的突发事件或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等因素引起的,则其将可不负相关的赔偿责任。
至于在运输过程中所出现的货物破损甚至是毁灭的情形,承运人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承运人能够证实货物的损坏或毁灭系由无可避免之灾害、货物自身的天然性能或者合理耗蚀程度及托运人、收货人均有责任等人为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他们就可以无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关于货物损失的赔付金额问题,如果当事人之前已经对此事项进行过约定的,那么就应遵照该约定来执行;
如果当事人并无任何相关约定或者未能明确表达此约定,并且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也不能找到确切答案的话,那么就应该以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的那一刻起抵达之目的地的市场价为准来计算。
此外,如若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及限制额度已有明确规定,那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
依据我国法律的要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在运输合同上亲自签字,那么这份合同就不会被视为有效,除非在当事人签署或加盖公章的时候才会正式生效。
一旦合同合法确立,那么它即从那个时刻开始生效。
另外,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且符合条件,那么其自成立之日起就开始生效。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若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完成审批、登记等手续才能使合同生效,那就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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