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企业认为株洲株洲市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公正的裁决,致使该企业经济受损严重,于是一纸诉状,将仲裁委告上法庭。记者从株洲天元区法院获悉,该公司要求株洲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赔偿损失108万元,目前此案已受理。但是仲裁委当被告,在我省还是首次出现。
2008年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为新兴公司)与醴陵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纠纷,两公司找被告申请仲裁。按照规定,两家公司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与市仲裁委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新兴公司称,由株洲市仲裁委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并没有仲裁资格。而对方房产公司选择的仲裁员郭某与其委托代理人是师徒关系,在某律师事务所长期共事,导致做出了不公正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定的,必须回避。去年,新兴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仲裁委的裁决。
同年9月7日,中院向仲裁委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9月14日前重新裁定,但新兴公司称被告不予重新仲裁。新兴公司表示,因为不公正的裁定,致其900万元的债权未能及时实现,因此要多向银行支付108万元利息。
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对仲裁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天元区法院立案庭法官表示,我省的法院还没有受理过将仲裁委列入被告的案例,全国范围内也极少。仲裁委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所从事的是仲裁活动,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目前国内尚未对其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尽管如此,立案庭法官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决定保护原告方的诉权,以财产损害赔偿的案由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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