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公告的主体不是村委会,因此仅加盖村委会印章的征地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提供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书面公布。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地方政府利用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收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划利用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外,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向政府申请,一级土地市场由政府垄断。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向农民征收土地,然后高价出让,赚取巨额利润。在征地制度下,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但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从而形成了“公共利益”黑洞。我国土地制度规定,城市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政府管理。然而,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继续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征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没有区别,征地范围不明确。大量商业、商业用地也以公益名义征收。结果,农民的权益在“公共利益”的外衣下遭到了损害。征地补偿标准低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和直接表现。在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下,用地企业既是受益者,也是受益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安排,地方政府是土地市场的垄断者和唯一供给者。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市场上的供应商总是想尽办法把标的物的价格推高,在价格尽可能高的区域找到平衡点,这也是市场规律的结果。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人,在土地租赁的经济活动中也受这一规律的制约,推动着土地出让价格越来越高。农地非农化速度过快,使得征地规模过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导致征地规模扩大,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太低,无法解决他们的长期生计。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农业产值计算的,与土地的非农利用价值、区域区位、经济发展无关,土地供求等市场因素。这就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对农民的补偿过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从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获得了大量收益。失地农民补偿金偏低有三种表现:一是法定补偿标准偏低。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在1000元/亩左右。按照30倍的法定最高倍数,每亩补偿金只有3万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据测算,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农民补偿金一般只够6-8年;如果是经济落后地区或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一般只够农民3-5年的生活费。如果参加社会保险,每人的赔偿金不到成本的1/2。二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征地补偿占项目投资的比重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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