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时可以要求提供经济帮助。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此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可以要求年养子女提供经济帮助。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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