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若男方提出返还30万元彩礼的要求且该要求满足以下任一特定情况:首先,男女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尽管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
再者,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导致自身或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同时,在适用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时,必须以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因此,倘若男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确实存在,或者在第二、三项情况下已经正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将有责任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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