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企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消除其不正常的运作?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应当在三年内履行公示义务。三年内不履行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从经营异常名单中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布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期限公布企业有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在公示信息中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除名;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除名本条例施行三年,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自治区、直辖市,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五年没有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自治区、直辖市将其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除名。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把企业信息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列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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