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最后由谁赔
国家赔偿的费用最终由赔偿义务机关来负担。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2.这里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可细分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赔偿的最终承担者均为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
二、国家赔偿行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
1.《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可能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包括违法拘留、非法拘禁、违法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2.在这些情形下,受害人有权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行政机关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国家赔偿刑事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则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1.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并因此造成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相应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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