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权利吗
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的客体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三、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的意义
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是物的最重要的分类之一。这种分类虽然依据的是极简单、平常的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的标准,但它却决定着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而且民法在对这两种物的不同对待中建立了两类不同的规则体系。具体地说,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具有以下的意义: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使得用益物权成为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由于土地和建筑物作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的重要性,同时其经济价值一般也都比较大,所以“从古代起直到工业革命时代,土地(一种不动产)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种财产,所以逐步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来保障有关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主要途径,直接支配不动产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二)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使其法律规则有自己的特点。除了在用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上不同于动产物权以外,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则的重点在于明确其效力及于不动产的哪些部分,其行使在法律上受有哪些限制。而动产物权的法律规则则不同,它着重保护的是权利人如何更充分地行使其权利,更关注的是动产物权变动方式的多样和便捷。
全文9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