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内,夫妇间签署借款人协议,即由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于一方以从事其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私人性事务的情况下,应被视作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自愿处置的表现。
因此,相应的借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亦可依据此份借款协议的条款加以处理。
然而,夫妻间的戏谑性行为,如借由家务负担艰辛等原因而达成的借款协议或书写的借条等,大多属于情感互动中的玩笑之举,并未体现出当事人真实的意志表达,对于这类借款协议,应被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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