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后中介公司继续收取中介费合理吗
在常规的租赁交易流程中,承租人通常会先向作为居间方的中介机构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之后再向出租房屋的业主按时支付租金以及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若是合约期满之际,经过业主的同意得以续签合同时,则并不需要再次向中介支付额外的费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特殊约定,导致承租人无法直接与业主沟通交流。
此时,倘若中介坚持要求收取额外的费用,可以以此种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即援引重新寻找新的承租客源所带来的种种不便为理由来争取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二十年租赁合同期内再签补充延期二十年有效吗?
关于租赁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其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
若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日前,双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延续租赁期限,这便等同于对先前的租赁期限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和变更。
对于超过20年的部分,由于已超出法定限定的最长期限,故将被视为无效。
当租赁期满时,当事人仍有权利续签新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续签之初就必须明文确定租赁期限不能再超过法定期限的20年。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任何试图在原有合同基础上额外签订补充协议、试图协商约定超过20年的租赁期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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