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延续时间不得超出12个小时;然而,当案件情况极其重要且复杂,或需要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则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24个小时。
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范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在完成传唤后需立即展开核实调查工作,办理此项任务所需的时间不允许超过8个小时;如果情况比较复杂且原告的行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那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以及取证的总时间就不能超过24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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