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为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列举加上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能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要求保护个人利益,不属于本公益诉讼范围,属于一般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不是特定很多人的利益。代表诉讼与很多当事人有关,但受害者可以确定诉讼的目的是维持个人利益,因此仍然是个人利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实施阶段,目前适用范围应暂时限制污染环境,最好侵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那么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社会当中,如果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受到侵害的时候,那么有关的组织部门也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比如说人民检察院或者是社会公益团体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二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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