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改案
时间:2023-05-07 14:51:19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并公布,该修正案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这对劳务派遣行业和许多采用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是个坏消息,因为该修正案具体实施了许多对劳务派遣的限制。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未来劳务派遣应重新建立许可证,提高准入门槛,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有适合经营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施。未列出营业场所和设施的具体要求,但相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劳务派遣审批办法实施严格要求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即在审批劳务派遣资格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应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包括本修正案)的要求,如民主协商程序、加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和解除等。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排除国务院将来会对劳务派遣做出进一步的要求,如营业场所、管理人员等

注意,从事劳务派遣不需要满足上述要求,也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必须申请许可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那么,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否一定可以获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一定:

1.不排除国务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对劳务派遣企业提出进一步要求。从法律上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权提出法律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但在实践中往往如此。这些要求通常反映在《劳务派遣许可证审批办法》等文件中。营业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哪些标准?劳务派遣管理系统如何满足要求?与中国社会常见的其他审批一样,如果您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机关必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处罚较重: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来说,笔者对这一规定并不乐观。监管将带来寻租、腐败和其他成本,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强劳务派遣和同工同酬

修正案要求《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包含同工同酬条款。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不改正,可能被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可能被吊销其劳务派遣许可证

事实上,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46条规定了同工同酬的规定,但这么多年来,几乎没有任何案件。在全球范围内,同工同酬也是一个难题。因为每个人的素质、资格和能力都不同,所以不能说如果你做同样的工作,你就应该拿同样的钱。因此,关键不在于是否实施同工同酬,而在于如何实施,例如:

1,什么是同工同酬?什么是同工同酬(包括奖金、福利、津贴等)

2.如果没有同工同酬,员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理论上,一般认为福利不受同工同酬的限制。理论上,至少派遣员工可以根据法律条款要求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并要求替换低工资。然而,同工同酬的确定仍然是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在实践中,本文对许多国有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国有企业或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公司对编制内外的员工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待遇,但在民营企业中这种现象很少。这一不公正现象应该得到纠正

III.适用于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制

修正案规定:“劳动合同雇佣是中国企业的基本雇佣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休班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总就业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将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1.岗位限制。临时、辅助和替代已明确规定

2.数量限制。这也是相当严格的。事实上,只要劳务派遣的比例有限,就会大大缩小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目前,江苏等地正在酝酿将地方法规中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限制在30%以下。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国务院发布的比例不会高于这一标准

如果超出上述标准使用劳务派遣,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超出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可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按非法用工人数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均可处以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正,还可以调整和取消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2。如果超出这些范围适用,最初建立和履行的劳务派遣关系是否仍然有效?相关问题是:工人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双倍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在修正案中并不清楚。我倾向于认为以前的劳务派遣仍然有效,我不能提倡双薪。但是,被责令改正后,必然涉及劳务派遣的变更。届时,劳动合同应协商变更,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IV.过渡问题

1.修正案自7月1日起生效,2013年

2.本修正案发布前依法签订的劳务派遣业务,如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则不受本修正案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和资质要求的限制。请注意,这是指“修正案发布前”,即2012年12月28日之前。如果劳务派遣业务在2012年12月28日之后至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始,则必须满足2013年7月1日(修正案实施日期)之后的劳务派遣岗位要求,最迟必须在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劳务派遣资格证

4.对于2013年7月1日后新增的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具备劳务派遣资格证并符合岗位要求

5.无论如何,自2013年7月1日起,必须执行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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