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全月无休下班猝死,公司需要担责吗
1、员工全月无休下班猝死公司需要担责。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猝死如何认定工伤
员工猝死认定工伤需要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遇疾病或意外事故在48小时内死亡,认定工伤的,其近亲属可从死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如何进行工伤申请认定
(一)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四)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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