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规定
新规针对三类犯罪将减刑从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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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武汉)减刑假释案走向公开透明。市中级法院昨日通报:去年我市法院共审理监狱提请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351件,其中办理减刑案件348件,裁定不予减刑2件;办理假释案件3件,金融类罪犯和涉黑类罪犯假释为零。
市中级法院规定:报请减刑假释案件一经立案,立即上网公示,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对武汉市副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案必经开庭审理、听取检察院意见、合议庭合议、提交审委会讨论、报请省法院审查批准。
对“三类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执行“五个一律”:一律审前上网公示;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社会各界旁听,主动接受监督;“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在减刑、假释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特别是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的减刑假释,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刑事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减刑的案件和单次减刑二年以上的案件,严格实行裁前报告制度,确保“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公开公正。
罪犯王某某,原系十堰市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犯集资诈骗罪和行贿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监狱提请人民法院将王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造成受害群众巨大经济损失,服刑期间仍未交待赃款去向,也未协助追缴赃款以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故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王某某不予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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