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什么样的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二、民事诉讼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5.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6.勘验笔录。
7.当事人陈述。
8.证人证言。
三、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处理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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