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城乡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集体土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住宅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按照“分级管理、下放审批、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按照“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农村建设用地;将农民建房管理权下放到镇(街),强化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农村建房按照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范有序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建房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村庄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一)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农民住宅建设形式。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辖区村镇建设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将农村建房全部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因地制宜,分区域控制农民住宅建设形式,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和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二)完善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结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调整确定村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农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民到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房居住后,原宅基地必须还耕复垦。
(三)下放农民建房审批权限,严格农村建房审批程序。按照“分级管理、下放审批、加强监督”的原则,区规划部门核定各镇(街)农民建房的用地规模、建设标准等,控制农村建房的总量规模,将农民建房个案审批的管理权下放各镇(街)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规划部门制定的农民建房审批程序,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立农村建房开工审查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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