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公益诉讼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是可以由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后法经院审查,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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