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收到国际商会仲裁庭关于公司起诉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简称:美卓公司)的《最终裁决》,并于2008年7月30日翻译完毕,现将最终仲裁结果披露如下:
被告(美卓公司)支付原告(公司)500000欧元;原告支付被告10%设备尾款1334472欧元及按3%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4年8月10日起开始计算);双方所有其他索赔和反索赔均被拒绝;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公司确认不会接受上述结果。目前,公司正在与被告进行和解沟通,建议对方放弃仲裁结果。如果对方拒绝和解,公司将按照有关通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下称:不予执行申请)。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同意公司上述行为并承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及不予执行申请失败所产生的损失约98万欧元(因利息结算截止日的不确定性)所应由公司支付的损失,改由集团公司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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