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蓄意挑起群体性斗殴并造成寻衅滋事违法犯罪的具体认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参考和分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其具体行为方式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等多重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意识地制造纷争,以群体性斗殴的形式扰乱社会治安,并且其行为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定为犯下寻衅滋事罪。
举例来说,他们可能会无缘无故地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或者追逐、阻挠、谩骂、威胁他人,甚至强行夺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引起公众恐慌等等。
从主观层面上讲,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怀揣着炫耀武力、展示权威等非正当的意图。
而从客观角度看,他们的行为已经导致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或者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带来了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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