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调整会直接影响农民基本生活的。
能否调整,还要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是否同意调整,不同意的,也不能调整。
民法典的承包地的调整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的土地。如果有特殊情形的,要适当调整承包土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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