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高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用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人也以当庭供述为准。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面了解。
(二)为公诉人提供辩护方向。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很强的目的性,这些往往就是其在辩论阶段自我辩护的观点。因此在讯问时应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从中获取辩题信息。例如在审理姜某盗窃案时,姜某为某医药公司装卸工,利用自由出入仓库的有利条件,将贵重药品藏在衣服内盗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职责时,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装卸和保管仓库的双重职责,并且声称他与医药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关系。公诉人意识到他要将案件性质辩为职务侵占,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称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三)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用。根据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及时改变策略,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重点和辩论焦点,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中占据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在上述案件中,举证阶段公诉人不再拘泥于原来的证据目录,经审判长允许,补充出示了一份姜某所在医药公司经理关于姜某职责范围的证言,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的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