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多少?
法定节假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例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例如妇女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等。
按照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日工资以及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每月的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是一样的吗?如何计算呢?
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天数。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
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其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
月计薪天数,就是平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年计算薪酬天数应当是年工作天数加上法定休假日,即250天加上11天。因此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计薪天数主要是用来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等的依据。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二、节假日加班工资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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