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以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形式设立,或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形式。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不得与经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相同。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2人以上;(二)注册资产评估师5人以上;(三)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合伙人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第十二条设立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的;(二)注册资产评估师8人以上;(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连续三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在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执业考核受到行业自律或行政处罚。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增加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合伙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合伙人和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持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第十六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指定的代表(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二)合伙协议或者章程;(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设立合伙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书;设立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验资报告;
(五)合伙人、股东简史,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候选人;
(六)经审计机关核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当地资产评估协会,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年限,以及未因评估执业受到行业自律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7)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调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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