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和检察院的量刑是一致的。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进行量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和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是一致的,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必须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
一、认罪认罚的处理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表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无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在指定时间、地点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主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诉讼阶段、对于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认罚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10%-30%的从宽的幅度。
在诉讼程序上,同一案件同时符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对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对其从宽幅度要大于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除被告人不同意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情形外,人民法院均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二、在我国规定的认罪认罚什么意思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量刑书上可以涂改吗
不可以涂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会出具量刑意见书,量刑意见书必须保证清晰完整,涂改后不具有相应效力。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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