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江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云南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5、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6、经营地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7、经营场所和冷库布局平面图;
8、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9、兽药GSP公告。
二、丽江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三、丽江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地点(古城区)
丽江古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古城区民航路2号)。
四、丽江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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