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由于权属状况的差异,所以分割方式也各不相同。
首先,若该房产系由某一方于婚前租赁,而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共有人共同财产购买而获得,且已登记在仅属于配偶一方名下的,应当依法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一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在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即使双方曾进行过商议但商议内容不甚清晰明了的情况下,一般应该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予以分割。
其次,如果双方在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价值以及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分歧和争议,难以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倘若双方都主张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都愿意以竞价的方式来获取该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准许他们的请求;
(二)如果只有其中一方主张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则应先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产进行评估,届时,获得该产权的一方应对另外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三)如果双方都没有对房产提出所有权的主张,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待分割的房产进行公开的招标或拍卖,并对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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