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小区内消防通道不畅通,被告物业公司最终赔偿原告朱某2.7万元。
今年8月27日,原告朱某在自己所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不慎引起火灾,致使小区住户赵某家的房屋被烧毁。火灾发生后,朱某第一时间报警,消防机关也及时到达了现场。但是由于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不畅,室内消火栓无水,致使消防人员无法及时施救,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后朱某与受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某赔偿受害人赵某4.7万元。后朱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管理好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致使消防人员无法及时施救,造成了火灾损失的扩大。自己已经赔偿了受害人赵某,物业公司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负担50%的赔偿责任。
经法庭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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