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明显增多,因而研究防治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措施也刻不容缓。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改制程序
一是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制定明确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规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制定分层级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责任主体追究相应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范和追究责任的程序规范。二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主管机构三方的权限、行为。三是建立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制度,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明确改组转制的程序以及上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否参股下级转制公司等问题,并对转制企业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产权评估和转制方案的制定及执行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二)强化对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是实现进场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实现阳光交易。二是公开披露信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发现机制。三是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要立足于规范,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四是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对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组织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要加强监管,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只要严格执行有关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修改完善法律,减少法律真空地带,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有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笼统、模糊、不确定性。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明显,如抢劫、杀人、放火等,而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很难判断的。[2]因而在对职务型犯罪这类法定犯进行立法完善时应强调平等原则,罪状建构是否遵循罪刑平等原则,关键在于罪状所表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平等的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同样受到刑事法的调控。建议修改刑法时对涉及职务犯罪的相关法条采用相对统一的标准,对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归并法条,统一罪名,统一构成要件,统一起刑点并适当提高起刑标准,统一刑罚生刑规格。对国家工作人员另款表述从重处罚和保留贪污受贿死刑;完善刑罚体系,在现在刑罚种类中,增设剥夺资格刑和公益劳役刑,针对特定职业如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评估师等利用其特定职业、职务犯罪的,除判处其他刑罚外,剥夺其一定期限内从事一定职业、担任一定职务、开办企业的资格,并在监禁刑满后需服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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