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遭遇强迫购物方面的纠纷、旅游项目缩水纠纷和旅途中遭遇意外类的纠纷时,第一反应肯定是想起诉对方,但起诉需要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以备事后上庭之需。
我们都知道,关于导游强迫购物方面的纠纷,按照规定,因旅游者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以及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经营者负有返还的义务。
不过在现实中,很多旅行社不会乖乖的把钱退回给消费者,游客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以备事后维权之需。例如,向导游交纳因不购物而产生的参观费时一定要导游出具发票或收据,并写明款项用途,留作事后的证据。
另外,在举证方面的也需要注意,如果您提出导游强制自费了,那么需要由旅行社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如果导游强制自费了,就意味着对原旅游合同内容作出了调整,协商一致的调整为变更行为,非协商一致的调整为擅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旅行社能拿出由您签字认可的、同意增加自费的证明文件,那么就不属于强制自费,如果旅行社拿不出,则投诉成立。
旅游强制消费维权,通常来说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能不大,诉讼可能是最好的方式,对于法律和相关证据的搜集、固定不熟悉的当事人,建议最好可以中旅游强制消费专业的律师介入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n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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