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亲属的证言有效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发生刑事案件后,侦查机关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亲属了解情况。有些案件,只有亲属了解情况。亲属的证言当然有证据效力。
有人说:“亲属的证言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人的证言。”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亲属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亲属的。其他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
只有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不论证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都没有证据效力。
证言必须与案件有相关性。比如某男子因抢劫罪被起诉。被告人的母亲说:“这孩子从小听话,不打架、不骂人。抢劫的人不可能是他。”这种话就没有证据效力。
如果母亲说:“案发那天我儿子去广州出差还没有回来。”而且还有广州接待单位的证明。这份证言就有效力。
举例说明,一起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王*波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起诉。证据是在打架那天晚上有同伙听到有人喊王*波的名字。王*波的女友的证言是:“那天夜里王*波一直和我在一起。”法庭认为,女友与王*波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纳。王*波被判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认为,打架斗殴那天夜晚,只有人听到有人喊“小波”,没有人确实看到王*波在场。王*波女友的证言应当采信。判处王*波无罪。
二、如何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
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
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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