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业务:
(1)正常缴存业务:
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按《条例规定于每月发薪后5日内带转账支票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到中心业务大厅或各管理部缴存。
单位有职工的增减变动:还需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明细表,按月将增减职工情况填写完整。连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转账支票一并交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变更业务。
(2)特殊缴存业务:职工因新参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少缴、漏缴时,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将需补职工的个人账号、姓名、补缴时间等基本信息填写完整,连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转账支票一同交中心或管理费用办理补缴业务。
二、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办理资料:
(1)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5)同时变更单位在公积金中心的预留印鉴。
办理流程:
单位专管员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连同相关有证明资料报送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变更。
三、单位账户注销业务:
办理资料:
(1)工商、税务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审批表;
(3)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专管员将以上资料报送中心或管理部,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缴存基数的年度审核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所在市、县(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情况于每年1月或7月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
(三)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单位缴存部分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
五、减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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