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行政强制法》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泛化和滥用。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已经在法律中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继续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再有效。2001年11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为维护法制的统一,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删除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直接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吗
合法的。直接强制执行一般是在代履行和执行罚都难以实现履行义务的目的或者没有必要代履行或进行执行罚的情形下适用,可以分为人身强制执行和财产强制执行,对人身强制执行主要包括强制服兵役等。
财产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划拨存款、汇款
划拨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直接划取其存款、汇款的执行方式。划拨存款、汇款主要针对不缴纳税费的行为。
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是指行政机关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其查封、扣押的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处理所得款项抵缴罚款、税费的执行方式。
3、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为义务的当事人、强制其履行义务,排除因其自身违法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的妨碍,或者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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