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商务部发布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等,以推进社会服务业对外开放。
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按照公告,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开发优质养老机构品牌,并可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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