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一企业员工离职期间因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近日被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张某原系深圳一公司员工,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其在任职、离职期间均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因工作需要,张某后来在公司内部信息交流网站注册了账号,具备下载秘密资料的权限。但张某从公司离职后没有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反而采取复制、利用原有账号陆续下载获取原公司的商业资料文档。
2010年5月,张某在一网站注册了用户名,并大量上传原公司的1000多份保密资料,这些资料中有原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张某未经原公司允许擅自对外公开,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虽然仅仅非法获利了人民币900余元,但给原公司造成人民币194.12万元的巨额损失,遂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记者游春亮通讯员周丽华)
一、商业合同保密条款时效性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一)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员工在离职之后;
(二)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
(三)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二、员工签的招聘保密协议去别人公司做可以么
可以,只要不泄露原公司保密协议中规定的条例和内容,这种情况就是合理的。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密协议是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外泄。竞业禁止协议是要求你在一定期间内不能从事原职业或不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因此,签署保密协议并不影响你去竞争单位上班,但你应当遵守对原单位的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如果你违反保密义务,不管你是否获得过保密义务的工资补偿,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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