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房产购置行为中,如仅有一方个人财富作为购房资金来源进行交易,那么该房产将归属此方所有,视同为其私人资产。
无论该交易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前或期间内,只要是用单方的个人资产购买所得,就都毋庸置疑地被视为单方个人财产。
因此,房产在持有时间里的增值部分,同样被视作这类房产价值的一个构成要素,而并不能算作伴侣间共有的共有财产。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配时,应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平均分摊。
2.若该房产系由夫妇二人共同出资所购得,那么它将被定义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若最终走向离婚,那么应当把这个房产视同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离婚财产分配。
在这里也无需再单独对房产增值部分做出额外的划分处置。
但如果该房产是由单方用个人资产购买,而婚后又共同承担起了房贷借款,此时要针对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相应款项以及该房产在这段时间内的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且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分配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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