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证据反映,2011年5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兆涛驾驶鲁AXXX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XX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低头找电话时与行人王某、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XX驾车逃逸。辩护人认为因为被告人王XX未注意行车安全,驾驶过程中不集中精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因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王XX主观上肇事过失的情节较轻。
被告人王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XX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案件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王XX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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