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果一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他或她可能会从轻受到处罚。而如果他或她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他或她可能会被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罪行的刑法规定
如实供述罪行的刑法规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口头或书面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无论其是否承认自己的罪行,都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因此,如实供述罪行的刑法规定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以上这段话强调了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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