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只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能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以下为无罪释放的条件可参考: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一、检察院不起诉能无罪释放吗
检察院不起诉是指对公安机关或其他应由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经检察院侦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已经触犯刑法,但罪行显著轻微不致于追穿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因此不起诉不等于无罪。无罪释放是指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条件,才适合无罪释放。所以不起诉和无罪释放是不回的两个概念。
二、检察院不立案怎样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部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不立案,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活动来实现的,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不立案的监督则是通过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来实现的。
就人民检察院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撤销,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来信来访、新闻媒介、有关部门的反映等各种途径以及专门建立的备案审查制度等,发现并纠正下级检察院不立案(不受理)活动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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