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家庭成员,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第四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下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私自或单独承包车辆所拥有或管理的财产;
(3)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和财产;
(4)车辆上货物坠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一和第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司机被视为被保险人)。
一般来说,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排除四种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属、被保险人的家属。这不仅适用于汽车保险,也适用于其他责任保险。同样,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腐蚀、故障、爆胎;
(2)地震、人工直油造成的损失供应、自燃、明火烘烤;
(3)车辆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
(4)停放时两轮、轻便摩托车倾覆损失;
(5)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造成损失扩大部分。根据第五条规定,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不承担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没收;
(2)竞争、试验、工厂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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