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滥用职权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有着严格界定,具体包括以下五点:
首先,有任意一种情况演变为导致发生至少一名公民死亡或至少两名公民受伤程度达到重伤及以上者,或是有至少五名公民在受到轻伤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生活;
其次,倘若有任何一项行为导致了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或相等额度的其他货币),那么这种行为即符合了第二个立案标准;
再次,假如怀疑某家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由于该行为而出现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境地,那么便可以考虑启动司法程序;
此外,倘若怀疑因任性的行为严重损坏了国家的声誉,亦或者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不良影响,那么便可将此作为立案标准之一;
最后,若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真切地遭受到了重大损失的情状,便应考虑且慎重决定是否将相关情况上报以启动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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