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再审驳回能否向最高院申诉复议
行政再审驳回不能向最高院申诉复议,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逾期对再审申请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就该事由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判决抗诉申请有时效限制吗
我国法律对行政判决抗诉申请时效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需要在收到抗诉书之日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