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曾规定,“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虽然“停薪留职”的说法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用工术语,但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暂时互不承担权利义务,却又保留劳动关系的做法,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把此种情形定义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可约定不缴社保并办理“封存”操作
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源于双方互为履行劳动合同所载义务。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中止履行,劳动者暂时不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暂时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时,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社保“封存”操作。
根据《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相关规定:职工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且在以下四种情况时,劳动者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可暂时“封存”:(1)单位与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且协议明确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缴费的;(2)被司法机关拘役、逮捕后审查期间;
(3)失踪期间;(4)其他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封存的。
在办理“封存”手续时,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人员,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被羁押、拘役审查等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失踪人员,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4)下落不明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笔者提示,一般用人单位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协议》等约定文件,其中必须载明在中止期间,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在劳动者未被正式追究刑事责任前,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社保转出,但可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封存操作。劳动者应征入伍时,也应当凭借当地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通知书》等材料,办理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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