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室内劳动人员相对来说遭受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小,从而由此产生的腰肌劳损等情形一般情况很难认定为工伤,除非可以认定为“职业病”。总体而言,造成工伤后保险及国家会承担一部分,从而在缴纳保险存在非常大的必要性,各位劳动者不应该忽视保险的重要性,而不是为了一时利益而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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