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比如,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拍摄的受损现场的照片属于视听资料,但如果以电子介质形式提供的,则属于电子数据。
三、x光片一般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判定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
X光片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通过图片、视频、录像、录音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X光片作为证据是属于通过该光片来证明案件事实,该光片是特殊意义上的“图片”,所以属于视听资料。
当然,如果x光片存储在电子介质中,以电子介质的形式在法庭是提出,则属于电子数据。
此外,如果,医生拿着这个X光片出具的意见,则是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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