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时间:2023-09-09 08:20:09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要求个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企业要求个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纳税人一般需要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能 否 不 提 供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资 料 给 企 业 ?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员工符合这些支出条件,企业是需要在税前扣除这些费用的。

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实行分类分型管理,对不同的员工或者分类分型员工采取不同的扣除政策。对于一些分类分型员工,如劳务派遣员工等,企业可以选择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完全忽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仍需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此外,对于企业来说,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故意不申报、不纳税”等行为,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在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时,仍需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便员工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企业也遵守相关法规。

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以确保员工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企业也遵守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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