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破产清算的时候也只是清算公司的财产,不涉及公司股东非出资部分的个人财产。因为抵押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合同,也就是说存在债权债务事实才会有抵押。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对公司出资了的话,那么这部分会纳入公司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如果不是,不会被收回。而且如果您父亲不是公司股东,未以家庭财产出资,只是公司高管的话且未向公司借款的话,更加不会涉及到用家庭财产清偿了,之前签署的所谓抵押文件可能是无效的,因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法人制度自产生至现在已有将近一千年的历史,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法人财产权问题的争论,或者说已经出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个旷日持久的社会性的大讨论。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造具有某种统一性,股权的概念在法学上本来就争议很多,所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界说显得更为复杂。
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所以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进一步说是法定授权、定向授权、有限授权、特殊授权。或者说法人财产权是一揽子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投资人要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交付法人;接受投资的法人可以根据投资人授权将所接受的投资财产用于经营,无条件的用于承担法人自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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