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签署了自愿离职到转到附属公司
时间:2024-07-31 11:44:12 1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几年前签署了自愿离职到转到附属公司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第一种选择是由原来所在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对工作年限进行清除。之后,员工可再次加入到其子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种方案则是与总公司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然后与子公司签署全新的劳动协议,将新的劳动关系起始日期设定为原公司的劳动起始日期。

此外,也可以在新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将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误解或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几年前的刑事案件被举报

您有权予以检举揭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所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不得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段。若相关违法行为已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限之外,则不会再对相应的罪犯追究其不可撤销的刑事责任;

反之,已经被追究的情况下,应当果断撤回案件处理、或者停止提起公诉、或者宣布其无罪释放。若是由于该罪犯所涉的法定最高刑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经过二十年之后,政府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如若二十年后仍坚持认为必须再次追责的话,有关单位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处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度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内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容,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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