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乘客状告公交公司以及交通一卡通公司存在消费歧视的案件。法院判决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为王某办理退卡手续,并退还办卡押金二十元;王某办理上述一卡通卡的退卡手续时,向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支付卡片成本费二十元。
原告王某诉称,取消月票制度后,其乘车费用大幅增加。其在使用现金乘坐北京公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交车时,欲以车票四折的价格购买车票被拒绝,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购买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发行的公交卡。在退卡时,公交点的售卡员称卡已被人为损坏,不能退,并拿出一本蓝册子上,上面写着人为损坏收取卡的押金20元,但购买卡时并没有人告知其卡在人为损坏的情况下要收费。其买的卡不但没有使用手册,也没有生产日期和包装。
王某称,北京公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与使用一卡通的乘客车费相同的权利,是消费歧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不返还押金,不给使用手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卡通公司根据政府通告发行、制作一卡通卡,在一卡通卡发行之初,采取发放使用手册、在代办网点张贴办卡须知等形式,向公众告知一卡通卡使用的具体规定。随着一卡通的普及,公众对一卡通卡的使用规则已熟知,在此情况下,在各代办网点配发使用手册,应公众的要求而发放的做法并无不妥。此外一卡通公司在一卡通卡上标注按用户手册使用的字样进行提示,在代办网点张贴须知,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购买使用一卡通卡,应按一卡通卡的使用办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一卡通卡系由一卡通公司制作发行,故因使用一卡通卡发生的纠纷应由一卡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告要求一卡通公司办理卡号为10007510022897301的退卡手续,同时退还押金20元,一卡通公司同意,法院不持异议。因原告持有的上述一卡通卡已被人为损坏,一卡通公司要求按使用办法的规定收取原告20元成本费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称二被告规定每人每天只能退两张一卡通卡,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原告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且一卡通卡的办理规则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行为,故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只允许每人每天退卡两张违法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请求,缺乏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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